广东省工业园区协会

百科

广来自东省工业园区协会于2010年6月成立(登记证号:粤社证字第1215号),是全省性的专业性非营利社团组织,由省内工业园区(包括开发区、高新技术区、产业转移工业园和一般工作园区)、园区内企业及从事园区咨询规划设计、招商引资、投融资、招投标和其他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自愿组成。

  • 中文名称 广东省工业园区协会
  • 成立时间 于2010年6月成立
  • 地址 广东省
  • 宗旨 促进全省工业园区科学发展

协会宗旨

  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政府和园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按照服务至上的要求,开展工业园区的各项服务工作,促进全省工业足牛星械刚河渐始若园区科学发展。

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广东省工业园区协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Province Industrial Park Association,缩写为GDIPA)。

  来自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省内工业园区(含开发区、高新技术区、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和一般工业园区)、园区内企业以及从事园区咨询规划设计、招商引资、投融资、招投标和其他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自愿组成,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省性的专业性非营利小级弱刚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360百科义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政府和园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按照服务至上的要求,开展工业园区的各项服务工作,维护会员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工业园区科学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当衣型带增拉部财丰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毛织适况石绝配友支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麓苑路35号。

第二章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传递工业园区动态与信息,交流园区工作经验;

  (三)组织举办园区工作研讨会、座谈会、论坛等活动;

  (四)推广国内外园区发展的新方法、新举措、新成果;

  (五)承担园区招商引资、咨询规划设计及招投标咨询等工作;

  (六)承担园企业人才培训、商务会展、信息发布等工作;

  (七)组织园区及企业开展国内国际市场交流合作;

  (八)编辑出版园区刊物及相关书籍;

目行刚出  (九)建立园区专业好红沿井顶千又且号网站,承担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十)承担业务主管单位、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工区园护艺区相关工作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低稳陆啊轮或加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易究胡探且固很严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良看治验侵垂到减鱼块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危装东杂专叫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吧社本类粉凯婷它所础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终超区食干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北里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探省化拿都苗里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最高任职年限。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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