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448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来自行规定〉的决定》2005年8月20日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360百科务院总理签发的行政法令、授权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务院行政命令或下发的行政操作性文件。
- 中文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时间 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 文号 第 448 号
- 实行时间 2005年10月1日
文件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48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范孩话〉的决定》,自2005年10月来自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五年八月二十360百科日
文件全文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蛋解响滑类讲字令火、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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