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规定为福建省公路管理局制定,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 中文名称 福建省专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规定
- 实施日期 2012年1月1日
- 地址 福建省
- 内容 专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来自规范全省专养公路桥梁养护管360百科理工作,保证公路桥梁畅通与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桥梁养单纸谁马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和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专养公路是指纳入态妈公路统计中并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管理的国道、省道、乙孔厚资县道、乡道。专养公路图娘改上冷业评室跟她桥梁是指专养公路上产权属于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桥梁。本规定所称航的桥梁没有特别注明的均指专养公路桥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专养公路低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中:专养公路上产权两低全放至几够断刑土不属于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由桥梁产权单位参照本规定做好桥梁日常养护管理工作;专养公路上产权不明的桥梁,由所在地公路分局结合桥梁经常检查工作一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告知桥梁所在地人民政府。

专养公路上产权属于公路管理机构但委托其他单位管养的桥梁,由双方签订管养协议,所在地公路分局根商随直周丝富试例农据本规定督促桥梁管养单位开来自展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基本建设路段上的专养公路桥梁,由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在开工前协调市文即参景金宣尔核知停公路局与项目建设业主签岁止席则场临点志最订桥梁管养协议,明确建设期间桥360百科梁养护管养单位和工作职责。
桥梁改造工程管理执行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普通公路桥梁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第四条
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公路局")为全省专养公路桥梁养护义盐章路线屋非怎散助管理的行业管理单位,承担行业管理责任;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以下简称"市交通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专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设区市公路局(以下简称"市公路局")为本行政区域内专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心德局攻采季以准成单位,承担主体责任。
各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海岁轮伟尽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桥梁养护工程师,行政主要领导对桥梁养护管理负总责,分管行政领导、总工程师、部门负责人和出毫桥梁养护工程师分别承担相应价些歌责任。
第五条
桥梁管养单位应在年度养护预算中安排足什责铁治早切稳鸡额的桥梁养护资金,主要用于过桥梁的日常养护、养护工程、桥梁检查和桥梁管理领构压剧另系统的日常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桥梁养护经费。
第六路酸距局条
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分级开展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工作。
(一)省公路局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规章、政策,制定管理办法,负责全省专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
(二)市交通部门执行有林协因力源伯关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现判著粉口规章、政策和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
(三)市公路局执行有关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规章、政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专设于曲还倒久某兴攻形未养公路桥梁日常养护管理的各项工作。
(四)公路分局执行有关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规成星还叫汽蛋模书谈敌任章、政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具体开展专养公路桥梁日常养护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专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省公路局、市交通部门、市公路局、公路分局应分别设置桥梁养护工程师(以下分别简称省级、监管单位、市级、县级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人员名单报省公路局养护处,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一)省公路局总工程师负责全省专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技术工作,养护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全省专养公路桥梁定期检查工作,在养护管理处设省级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全省专养公路桥梁养护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1、检查、监督、指导下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职及工作开展情况。
2、审核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科研计划。
3、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督促市级桥梁养护工程师校核、更新桥梁管理系统数据。
4、组织全省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市交通部门设监管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在本单位总工程师和省级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1、检查监督市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职情况。
2、参与制定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3、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三)市公路局设市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在本单位总工程师、省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和监管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1、组织桥梁定期检查,复核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结果,根据检查结果编报养护建议计划,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桥梁特殊检查。
2、审核桥梁小修保养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县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职情况;组织实施桥梁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年度计划。
3、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桥梁大、中修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4、对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桥梁的方案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更新和保密工作,督促县级桥梁养护工程师校核、更新桥梁管理系统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6、负责组织县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桥梁监管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四)公路分局设县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在上级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指导下,负责具体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专养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1、组织桥梁经常检查工作,根据检查结果编报本行政区域内桥梁小修保养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实施桥梁定期检查,向市级桥梁养护工程师报告三类及以上桥梁的病害情况。
3、组织和指导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并检查、记录车辆通行后的桥梁损伤情况。
4、监督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实施,协助做好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更新和保密工作,定期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分析与评定,负责校核、更新桥梁管理系统数据。
6、协助上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开展工作。
(五)公路站(道班或公路养护公司)设桥梁检查员,在县级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指导下,负责所管养路段的桥梁的检查工作。
1、负责管养桥梁的经常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于每月20日前向县级桥梁养护工程师报告。
2、负责管养桥梁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向县级桥梁养护工程师报告桥梁突发性病害。
3、协助县级桥梁养护工程师执行桥梁检查和观测工作。
各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规范开展桥梁养护管理各项工作,如实填写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日志,提出桥梁养护管理技术建议。
桥梁管养单位应在桥梁养护工程师职称评聘、推优评先、业务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八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省级每两年组织一次桥梁养护工程师技术培训,市级每年组织一次桥梁养护工程师技术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桥梁的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和《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J/T H21-2011)的规定,检查结束后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
经常检查
在汛期前后应加强桥梁检查;超重车辆过桥时,县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应观测桥梁各部件的位移、变形、裂缝等发展情况,车辆通过后,应立即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判定桥梁技术状况。
注:重点养护桥梁是指特大桥、单孔跨径60米以上大桥及中下承式吊杆吊索桥梁、刚架拱桥、桁架拱桥、双曲拱桥、箱形拱桥、三角桁架桥以及小铰缝空心板梁桥等桥梁。
定期检查
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重点养护桥梁每年一次。新建桥梁交付使用一年后,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经常检查中发现桥梁重要部(构)件出现严重病害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特殊检查
遭受洪水、滑坡、地震、风灾、漂流物或船舶撞击,因超重车辆通过或其他异常情况造成桥梁损伤,且难以判明损坏程度的桥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后,应立即安排特殊检查,并组织专家对检查报告和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进行论证。重点养护桥梁在正常使用期间应周期性进行特殊检查。
负责特殊检查的单位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应按规定的时间完成检查任务,并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项目和内容为:
1、概述检查的一般情况,包括桥梁的基本情况、检查的组织、时间、背景、工作过程等。
2、目前桥梁技术状况的描述、包括现场调查、检测方法、记录以及实验室试验过程、方法、结果,桥梁技术状况评价等。
3、详细叙述检查部位损坏原因和程度,以及改造、加固方法,并对结构部件和总体提出改造的建议方案。
检查记录要求
桥梁检查人员应逐桥对照上个月的经常检查记录表,并在表上人工填写完整的病害发展情况,现场签字确认,并及时整理形成文档装订成册,检查原始记录和电子文档由检查单位(公路站、分局和市局)负责保管,期限至少三年。
报告制度
定时上报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情况,其中:公路分局每月25日前报市公路局,市公路局分析汇总后每月30日前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次月5日前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条
一类、二类桥梁分别由桥梁检查员和县级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监管,重点养护桥梁和三类以上桥梁应由市级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监管,并建立跟踪监管档案。
列入监管的三类以上桥梁应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做好桥梁检查记录,并根据病害严重程度、发展速度以及所在线路交通量构成等情况,及时调整跟踪观测频率,必要时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封闭交通。
第十一条
各类桥梁的养护工程措施:一类桥梁进行正常养护;二类桥梁应在30天内安排小修;三类桥梁应在60天内安排中修,酌情进行交通管制;四类桥梁应及时进行交通管制,启动桥梁改造程序,半年内动工改造;五类桥梁应立即封闭交通,启动桥梁改造程序,半年内动工改造。
第十二条
桥梁管养单位应结合桥梁定期检查工作,对桥梁适应性进行周期评定,并逐步改造;国省干线公路以及通往矿区、水泥厂的重载交通公路,应分批次改造设计荷载标准低于汽车-20级的公路桥梁。
第十三条
桥梁管养单位在桥梁检查中发现桥梁存在病害问题,应及时采取加固、改造等工程措施;对所有未改造或正在改造的四类和五类桥梁应建立"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双岗负责制,在桥梁两端设立现场告示牌,明示桥梁行政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职责。发现五类桥梁,应设置钢筋混凝土隔离墩,及时函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相关标志,禁止机动车辆通行,引导车辆绕行;对存在通行隐患的三、四类桥,根据其通行能力,完善相应的限速、限载及警示标志。桥梁改造完成后,应立即更新桥梁技术状况等级,对登记在册的危桥进行销号处理。
第十四条
桥梁监管单位、管养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公路分局每月对公路站、市公路局每季度对公路分局、省公路局每半年对各市公路局的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
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责令立即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应急处置管理等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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