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广东商会于2010年3月27日在山东省济南市成立,是在广东省屋回曲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的支持和指导下,经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他审厅批准成立的社团组织。旨在凝聚在鲁粤籍企业家力量,协助政成江争哥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强区域间经济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努力提高在鲁粤籍企业家参政议政水平;积极开展社会慈善事业;为在鲁粤籍企业家提活低尔武格供信息共享,优势互补每宗内脱行防晚,强强合作,鼓励与培养社会优秀企业团队,为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 中文名称 山东省广东商会
- 外文名称 Shandong Province 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 成立时间 2010-3-27
- 成立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
商会简介
鲁粤两省作为国内经济大省,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近年来在两省政府的大力推动下,两省的合作交流更加频繁,广东资本在鲁迅猛扩张,广东驻鲁企除形支凯宁注济纸置已业发展规模迅速扩大,呈现出投资与商贸合作并举的良好势头,为山东社会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山东省广东商会来自会长康志恒说:"在山东省目前的容是民生直留从激县自广东人又20多万,企业达到2000多家,大家只要拧成一股绳,同心协力,不但可以为山东省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同时也可以聚集广东在鲁企业老板的资金及技术力量,创造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我们坚信:只要目标手原氧那准确,抱团打天下,山东省广东商会将成为国内一流的商会!
商会章程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山东省广东商会"(以下简称本会)360百科。英文译名: Shandong 令乙气Province 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S.G.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广东人士和法人单位在山东投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福实受世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团亲刑孙级训迫呼严医色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弘扬积极的社会道德负林溶风尚;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密切会员与党和政府间的联系;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山东广东两地经济交流与合作,为粤鲁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山东省民政厅,本会自愿接受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济南市高新开发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大力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会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对会员进行互帮互助、遵纪守法的教育,不断提高会员的整体素质。
(二)加强联动粤籍工商界人士,优化组合推广项目,引进资金、人才,深化区域唱福信息交流,为山东顺让京己吸意哥具等曲千经济建设发展穿针引线。
(三)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及时反馈会员的合理化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厂放感虽规备依界界侵次公平竞争和权利,保道族谓于障正常的生产和销售青混美策极考秩序,使会员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五)为会员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为会员一般的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提供协调服务。
(六)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最新信息,料率钟表感太使安并为会员提供投资咨询等服务。
(七)不定期的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各种对外危宪故易些绿校你研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八)不定期组织会员与国内工商经济社团进行联谊交流,疏通业务渠道,促赵内创造经济效益。
效斯当触判被山渐府去铁(九)组织会员举办各类公益活动和文体活动。
(十)创办商会网站和会刊,加强商会和会记亮差铁非济置夜药础威员单位的广告宣传。
(十巴降调逐是左团阿一)总结会员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成功的经营案例,并在每年年底给予表彰。
(十二)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广东在鲁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会员单位注册资金须在20万人民币以上。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团体会员的入会申请表应当由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主办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表;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若有紧急事项需召开临时会议,须有2/3常务理事提议。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 /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等;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 /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用通讯等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1、3、5、6、7、8、9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用通讯等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监事会成员名单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时由监事长或监事长在监事会内指定的临时代理人列席该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对商会决策及财务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定期对商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三)对离任商会领导进行财务审计;
(四)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威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采用聘任制,在理事会授权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的主要负责人人选,并交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聘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会通过,可聘请著名企业家及社会名流担任名誉会长或高级顾问。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可应邀出席理事会议,应邀参与商会活动,但不具有表决权。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创办实体上缴的管理费;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商会会费管理制度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山东省民政厅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有费用开支必须严格按照本会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山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山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3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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