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医药新闻信息协会杂五但菜(原中国医药报刊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1993年8月24日经民政部注册登记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协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接受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指导。
- 中文名称 中国医药新闻信息协会
- 外文名称 China news of drug information association
- 简称 协会
- 成立时间 1993年8月24日
- 性质 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建设宗旨
宗旨是:在政府、媒体来自、企业和社会公众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增强彼此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和引导字菜他作用,为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为会员单位和行业发展、维权、自律等提供帮助,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出应有贡献。
业务范围
(一)组织医药行业信息传播与医药新闻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原任怀节取概广号载路线、方针、政策,利360百科用多种方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思想和业务水平,维其垂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医药信息传播与医药新闻工作者建议,倡导行业自律。
(二)充分发挥协会作为政府与行业、媒体与公众之间的桥梁作用,组织新闻媒体等医药信息传播单位,开展国家有关医药监管方针政策的解读、宣传,帮助政府为推动医药监管、推动医药事业发展进行积极正面宣传引导。
(三)为向全民普及医药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传播活动,包括协助政府对社会公众开展医药信息传播、药品安全知识教育、法规的不班巴课转普及教育等活动。
(四)围绕食品药品科研、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食品药品安全新闻宣传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定期发布医药行业信息,组织进行相关研讨、交流会,为政府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五高) 对医药领域的热点问题、医药行业重大事件、重大奏政甲费画此发展趋向,组织新闻媒体、医药企业及专家学者进行开展新闻活动,包括研讨、交流会,为记者的采访报道提供帮助,并客观反映行业发展需求和呼声,以促进医药行业的发展。
(六)承办全国医药好新闻评选,对有突出贡献的新闻媒体和群唱李波感杨零酒际求先进个人进行评选和表彰演台们注比会突深科。
(七)组织学习新闻出版理论及医药生产、销售企业文化交流活动,促进企业提高竞争和避险能力。
(八)为医药企事业单位的发展、维权、自律等提供服务和帮助。
(财计里希灯洋走如许英红九)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医药方面的资料、书籍、报刊,建设医药信息网站,开拓医药信息手机报等多媒体传播渠道。
(十)开展同国内其他行业新闻出版味为你手地直弦单位、信息传播单位的经验交斗流活动,发展与国外医药新针未掌闻出版界、医药信息传播界的友好往来。
(十始务宣村哥常地值一)完成政府部门授权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理事成员
第五届理事会负责来自人名单(2014年11月此相相结委温审歌乐派欢调整) :
名誉会长: 翟惠生(中国记协党组书记)张文康(卫生部原部长)
高级顾问: 张文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顾 问: 刘国权(原中国医药报社社长女实印练)余传隆(原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社长)
常务副会长: 张冀湘(原中国医药报社副社长)
副会长(排名不分先后):邢 富 李洪生 周福成 张承绪 林建宁 等
秘书长: 何秋荣
劳走 常务副秘书长:徐述湘
副会长单位:中国医360百科药集团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 贵州益佰经诗调快死压兵一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快克药业有含源吧境短非赵仅限公司 江苏万邦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医药报社 医药经济报社等。
理事单位: 北京双鹤药业 通用集团医药控股公司 江苏正大天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修正药业集团置类盾段块营销有限公司 哈药集团想架制药总厂、北京天舟通信有限公司、昆明诺克汉顿、《中国药物警戒》杂志、互力健康传媒、青岛国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药学文摘》杂志、浙江尖峰药业、浙江维康药业、《中国药业》杂志、云南盘龙云海药业、《中国药多民为威越房杂志》、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医药技术转化中心、杭州南洋药业有限公司、《中国药事》杂志、北京百赛事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华瑞制药、强生(中国)、河北天成药业、广西花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康科讯、《中药新药与临床药理》杂志等
协会设秘书处,开展义内杀导贵日常工作。
在新的历史时期,协会将开阔眼界,充实人员和机构,加强日常管理和会员服务、行业管理工作,与我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医疗机构、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企业,以及科研院所等合作开展社会活动,进一步做好政府、行业、专家、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沟通桥梁和交流平台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和信步零息传播的职能和作用,"服务于政府、服务于行业、服务于会宪克低员、服务于健康"。
协会活动
协会在往年先后开展了形式多样、规模不一的社会活动和会员服务工作:
(一)主办了"首届中国10大医药合资企业评选"活动,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颁奖典礼,国家领导人和政府部门领导、医药企事业单位回代述区概负责人、新闻媒体记者参加;
(二)连续举办7届"全国医药好新闻"评选活动,并连续承办6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国食品药品监管好新病烈长种陈阶片行闻"评选活动,均得到了全国用龙周要值五解数识质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中央新闻媒体和各地方相关媒体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出版了好京么至百赵从类植黄销新闻作品集,并承办了好新闻颁奖活动等;
(三)连续开办了多届"新闻写作"培训班;
(四百的们利父针分)组织部分中央和地方新闻单位采访浦东、浙江、山东等地的医药发展成就和医药企业、人物风采等; (五)围绕医药政策、行业发展和舆论热点、焦点事件,几乎每年都要多次组织首都医药刑新闻工作者(中央媒体和地方媒体)座谈会指蒸法发、论坛或沙龙活动;
(六)开展了针对会员单位的个性化宣传、推广服务工作,如学术研讨会、新闻发布会、专家沟通会以及政策分析会和舆情危机公关等;
(七)与中国医药报社等多家媒体和公关策划机构联合举办"危机公关与新闻宣传培训班"、 "网络传播:药品营销的双刃剑--品牌危机预警与公关"高端营销论坛等;
(八)与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中国中药协会、北京市医药行业协会联合举办每年两次的"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系列谈"活动;
(九)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政府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合作,多次举办了医药政策、产业和科技发展与采访报道业务关联的编辑记者培训班。
(十)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指导下,组织医药行业权威专家编辑出版了《新中国药品监管与发展经典荟萃》一书,该书是海内外发行的新中国第一本全面、系统展示我国医药产业发展成果与药品监管成就的权威史书;
(十一)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主管报刊(两份报纸、13种期刊)的审读工作,促进医药报刊采编出版质量进一步提高。
(十二)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导下,2014年主办了我国首届"医疗器械质量万里行"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弘扬正能量,倡导国产医疗器械创新发展,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和医疗卫生活动。
发展空间
(一)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团体工作的重视,以及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原来由政府机关主抓的事务,将越来越多地委托给行业组织来做,必然给协会的发展带来广阔空间。
(二)医药领域是当前关注度和活跃度均高的领域,协会作为桥梁和纽带:可宣传政府的主张,反映医药企业的呼声,发挥媒体优势,为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为社会公众的科学、合理、安全、有效用药和健康促进提供帮助等。
(三)协会将充分发挥协会原有政府、媒体、专家和行业资源优势,进一步扩大服务领域,加强新媒体的传播规范化服务,提升服务能力,为医药信息传播、医药行业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信息时代,传播的重要性日益突现,经济社会的发展,也使我国各种社会矛盾进入多发期,食品药品领域的突发情况和危机事件时有发生,并随着发达的传媒业迅速传播,新闻宣传--树立形象,拓展品牌,危机公关--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和应对,作为现代管理团队必修项目,应引起各级监管部门和广大企事业单位的高度重视。
组织章程
中国医药新闻信息协会章程
(2012年修订稿,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医药新闻信息协会,英文名称:China News of Drug information Association,缩写:CND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医药行业的新闻媒体、报刊出版等有关单位以及从事医药新闻宣传工作的编辑记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政府、媒体、企业和社会公众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增强彼此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和引导作用,为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为会员单位和行业发展、维权、自律等提供帮助,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出应有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略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单位会员: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或注册的与医药报刊相关的新闻出版单位。
(二) 个人会员:有关媒体从事医药健康采编工作的编辑、记者,以及医药信息传播工作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 承认本会章程。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个人会员须提交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二)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会长同意后,报本会理事会批准;
(三)本会授权的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 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暂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审核会员入会名单,报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因故需要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2年05月27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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