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湾观光休闲农业发展协会於2009年4月成立并经内政部於5月同意设立,协会会员以经营观光农园、休闲农场产业、农产品经营、民宿、酒庄等为主。
台湾休来自闲农业自70年代正式推行以来,由於农业资源多样化,社会需求复杂化,所以休闲农业发展至今,呈现多元化的型态。石素医破治顾县益波诸如:综合性功能的休闲农场、单一性功能的观光农园、教育农园、生态农园、市民农园、渡360百科假农庄等等,名称不一而足。本协会会员系以提供农业体验、农业产销等的农场。这些农场都与休闲农业有关联,都在运用农业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文化资源,投入观光休闲旅游产业。
- 中文名称 台湾观光休闲农业发展协会
- 外文名称 Sightseeing leisure agriculture development in Taiwan society
- 成立时间 2009年4月
- 经营范围 观光农园、休闲农场产业等
- 协会设立宗旨 促进休闲农业之永续发展。
协会宗旨
协会设立宗旨:
将农业经营与休闲游憩活动相互结合,以发挥农业生产、促进生态平衡与推展农
村休闲观光旅游之效果,并藉由国人对农业资源、自然生态及农村文化的关注,
提来自升农民收益与促进农村繁荣之田终责触杆弦县本础求扩目标,以提升休闲农业经营、管理及消费品质,
而促进休闲农业之永续360百科发展。
协会任务
协会之任务:
一、邀请专家学执家金夜准门者举办休闲农业经营讲习与训类延练,提升会员经营管理非保服进教就今法能力。
二、举办子客年治修农业产业文化活动及农特产品展售活动。
三、提供休闲农业之经营技术服务,整合农业观光与资源、建立策略联盟制度、强化整体行销。
四、配合建教合作,提减我晚木思和逐聚时针供实务训练及学习机会。
五、协助反应农业问题,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联系。
为有效提倡休闲农业,增加农民收入,休闲农业之发展,须以自然景观、生态模助济封声资源为永续发展的前提。透过区域性整体休闲环境的规划,由点扩大为面,发展观光农园区,并配合附近名胜风景区,相互连结,形成观光带,建立连锁服向轮感专段务体系。
面对消费者意识抬头,对於休怀初受蛋眼闲游憩业服务品质的要求也不断影比青让宽铁束城言地提高,如何改善
服务品质记山演乐粒交克纸可松鸡,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及各种最新资讯给游客,总以提高游客满意度,已成
威之等异陆坚均粉看 为各休闲农业努力的目标攻液假编巴来没。因此,休闲农业在服务品质及人力的发展上,将以技
术辅导,发掘经营者朝九河的专长,并经过培育财独告升停降训练,藉以创造出休闲农业且财龙击轻的优势,提
供民夜希缩它石送游带众优质的农业休闲生活。
协会章程
台湾观光休闲农业发展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台湾观光休闲农业发展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台湾观光休闲农业发展正架啊功源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为依法设立,非以营利为目的之社会团体。
宗旨如下:
将农业经营与休闲游憩活动相互结合,以发挥农业生产、促进生态平衡与推展农村休闲观光旅游之效果,并藉由国人对农业资源、自然生态及农村文或察连顾严几显环化的关注,提升农民收益与促进农村繁荣之目标。
第三条 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於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立分支机构。
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
会址及分支机构之地址连证极织磁列绍接於设置及变更时应报请主管机关核备。
第五条 本会之复论粮了市轮候任务如下:
一、邀请专家学者举办休闲农业经营讲习与训练,提升会员经营管理能力。
二、举办农业产业文化活动及农特产品展售活动。
三、提供休闲农业之经营技术服务,整合农业观光与资源、建立策略联盟制度、强化整体行销。
来自四、配合建教合作,提供实务训练及学习机会。
五、协助反应农业问题,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联系;协助农特产品推广与行销。
第六条 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及交通部观光局,其目地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360百科督。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申请资格如下:
一、 个人会员:赞同本会宗旨,年满二十岁,具有状联哥践黄经营并实际参与休闲农业之人
士,如:经践加及轴罗须措督基孔初营观光农园、休闲农场产业、农产品经营、民宿、酒庄等资格者。
二、 团体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之公私机构或团体。
三、 赞助会员:赞助本会工作之团体或个人。
申请时应填具入会市两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会费。
团体会员应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会员权利。
第八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或罢免权,每一会员(会员代表)
为一权。
赞助会员无前项权利。
第九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办设龙列兰构除周族上来。
会员如未依期缴纳走艺附七每不站刚会费达二年以上,经秘书处公文催缴一个月内未能如期缴纳会费者,得经提请理事会决议予以功若草冷金方门甲续滑停权,并提报会员大会议决予以除名。
第十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章乐找见雷程或不遵守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运才光术齐如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丧激高失会员资格或经会员(会员代和杆仅教晶速改亮措直继表)大会决议除名者,即为出会。
第十二条 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三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会员代表)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提限参亲百顺切调否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任期三年,名额及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十四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六、议决财产之处但分。
七、议决本会号冷降之解散。
八、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置理事十五人、监事五人,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
选举前项理事、监事,依计票情形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三人、候补监事一人,遇理事或监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之。
本届理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
理事、监事得采用通讯选举,但不得连续办理。通讯选举办法由理事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十六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审定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
二、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三、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及理事长之辞职。
四棉、聘免工作人员。
五、拟订年度工作计昼、报告及预算、决算。
六、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理事一人代理之,或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长、常务理事出缺时,应於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十八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事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预算、决算。
三、选举或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或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十九条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
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
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出缺时,应於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廿十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任期,以连任一次为限。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
第廿一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条 本会设置秘书长一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其它工作人员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免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选任之职员担任。
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
第廿三条 本会得设置各种工作委员会、小组、或其它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廿四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一人,名誉理事、顾问各若干人,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会 议
第廿五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分定期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於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於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临时会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十分之一请求召开之。
第廿六条 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廿七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订定与变更、会员(会员代表)除名、理事及监事之罢免、财产之处分、本会解散及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重大事项应有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本会之解散,得随时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解散之。
第廿八条 理事、监事会每四个月各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於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条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不得委托出席;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卅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个人会员新台币伍仟元、团体会员新台币壹万元,於入会时缴纳。
二、常年会费:团体会员新台币伍仟元、个人会员新台币壹仟元。
三、事业费。
四、会员捐款。
五、委托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一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二条 本会每年於会计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昼、收支预算表、员工待遇表,提会员大会通过(会员大会因故未如期召开者,先提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於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机关核备。并於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送监事会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会员大会通过,於三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会员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报主管机关)。
第卅三条 本会解散后,剩馀财产归属所在地方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卅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卅五条 本会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卅六条 本章程经本会98年4月 3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并报经内政部98年5月26日台内社字第0980083583号函准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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