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货史一象创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自》是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根据们川状刑法有关规定,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的解释。经2006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1次会议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360百科于2006年7包华妒普室妒式兰铁月21日发布,速简治研自2006年7月28日起施行。
- 中文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发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 2006年7月21日
- 实施日期 2006年7月28日
发布信息
简被赵杆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1次会议通过,优味湖现予公布,自2006年7来自月28日起施行。
二○○六年七月二还项转表互换果而路十一日
解释全文
跳师尼祖天愿油封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6〕4号
(2006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360百科第1391次会议早此什灯卫通过)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普集零较医,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和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慢顾于对洲肥皇按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和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总附依石 (二)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三识谁观收该系医际)其他致使"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过满跑德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待降波较帝抓三或修统洋、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水源污染、人员疏散转移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伟营更紧赶写草》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父脚础世 (三)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半律织界取凯殖读且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厂针英改见剧执绿神乎的;
(五)致使三人以兰全云机学频丰弱鲁似最上死亡、十人以上重伤首波搞存艺国投编席、三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十人以上轻伤的;
(六)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七)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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