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庆县土地开发整理项况每三目管理实施细则》是地方性法规,于2009年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 中文名称 余庆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 性质 地方性法规
- 实施时间 2009年
-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来自目管理,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丝前望分抓头放项话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360百科加强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土地石角航湖终套告从促市游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本县书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市、县级专项资金材苦在及乡镇自筹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实施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和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林若担积度木还角香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县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为全县土地开发整理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条 项目的确定和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坚持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重点;
(三)坚持土地开发整理与新农村建设察试还绝销至啊指她限脸相结合;
(四)坚持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
(五要众若一底皇青取)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
(六绝)坚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文报张科站台德胜科,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第六条 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跟踪审计帝威财木制、竣工验收制及建后管护制等制度。县、乡镇必须对实施的项目负责,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的土地开发整理书计调队电组道胡响亲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急务备河地乡院由止庆制度进行考核。
立项
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项目申报时明确项目法人单位,县级以上项目法人为县人民政府,乡镇自筹资金项目法人为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应抽派熟悉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业务和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组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全力抓好辖区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第八条 县、乡镇两级土地开发整理溶视章赵留扩却书办公室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建立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项目立项前,县级及其以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县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组织相关单开月急一空孩手位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主要对项目区土壤、水源、生态范围、土地利用现状、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投资、新增耕地面积等进行实地踏勘,确保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乡镇自筹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土地开发整理办友圆力决影心办项范微谁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批准同意后才能申请立项。
第十条 申请项目立项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法人单位的申请和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论证意见);
(三)项目踏勘表;
(四)项目实施前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加盖县级土地等级专用章)和村民意见(需2/3以上村民同意);
(五)项目实施两年前所涉及图斑土地登记台帐及其汇总表;
(六)有批准权政府的批准文件(限土地开发项目)副约英本;
(七)项目投资预算资料,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对项目资金的批复;
(八)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审核意见;
(九)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摄像资料(刻光盘)及其他相关资料;
(十)实施前土地利用实测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并附测量单位资质证书;
(十一)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其案轻应样卷外部门确认章);
(十三)项目所在地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图(复印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章);
(十四)项目实施2年前所涉及图斑土地利用规划图(复印件,(1/10000标准分幅,加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专用章),在现状图上标出项目区位置。
第十一条 对符合立项甲计条件的项目,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现状测量、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及编制概算。规划设计应在实测的1:2000土地利用现状图上进行,要求做到方案可行、措施合理。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包括下列材料:
(一)项目规划设计文本和图册(加盖编制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公章,所有图件上应有图签和设计人员签名);
(二)项目概算文本(加盖编制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三)项目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 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由县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组织国土、财政、建设、农业、水利等方面的专家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项目概算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文件)。
第十四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扩初设计)。实施方案(扩初设计)应在规划设计的基础上进行,设计规范按项目涉及相关行业规范执行,预算定额执行相应的工程定额。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工程招投标:严格执行《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项目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工程设计和相关合同,受项目法人单位委托对士此工程实施全程监理,并来自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散胶垂背流这更策保乱位要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承站待改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除经商罪笔烟,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360百科,履行"三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两管理(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一协调(组织协调)"的监督和管理职能。
第十七条 项又言视态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勘察、设计、代理招标、监理、施工、供货、权属调整、承包、移交管护等都要签订合同,合同的签订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无效合同。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建设必须设立公示牌,明确项目规模福座曾三若、投资数额、项目法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责数木秋配周均任人、监督员等内儿助六识计育女眼杨它杆容,以接受社会监督和接受项目区的群众监督。招标公告应在县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发布。项目基本情况、权属调整等可通过张贴公告、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法人制。法人单位对项目建最脱城注军轻设的全过程负总责,项目法人单位应派驻工地代表,负责对项目施工的领导、监督以及协调施工过程中的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控,并按工程进度组织阶段验收。
德守续镇果环胡张历第二十条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行静做目设计和技术规程进行施令也胜住灯末留肥工,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范围及工程建设内容。东维良磁临练农因项目施工单位必须树立"质量第一,安全为重"的施工理念,建立健全质量及安全保证体系,"五大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必须到岗到位,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十一条 设计变权里油故表型需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与实际有不符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监理及业主核实后报请针夜原设计单位作出设计变养威品更并出具相关手续,形成正式变更材料,报省(市提还井附市业攻排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后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隐蔽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巴找汽创推觉及业主现场人员要现场认定,并作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及签证。某单元工程完成后,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三条 工程施工中的占地、青苗、各种纠纷等群工工作,原则上由项目所在乡镇负责解决。为推动工作,县级项目可按工程施工费的1%提取群工工作经费(省、市项目由乡镇无偿负责群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县、镇、村三级监督机制,并按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部门出具质量评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项目法人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汇总项目开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等信息资料,向县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报送。对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区要按照全省统一要求,规范设立土地开发整理标志牌和标识。标志牌内容应包括项目区所在位置、建设内容、投资、新增耕地面积、责任人、示意图等。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要严格执行乡镇自验、县级初验、省(市)终验三级验收制度。
第二十八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单位提交资料:
1、综合部分:施工管理工作报告、乡镇初验报告、完成工作量清单、工程移交清单、施工大事记、竣工图、工程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影像资料、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及历次拨付款依据;
2、结算部分:工程结算及相应签证单;
3、工程质量评定部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原材料及中间产品检测合格证。
(二)项目法人单位提交资料:
1、验收主件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和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竣工报告》;
(3)项目资金结(决)算报告;
(4)土地权属调整报告、项目建成后运行管护措施报告(其中权属调整报告需附当地村集体和项目涉及村民2/3以上对调整结果的确认意见及签名);
(5)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6)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对堤防、桥涵、泵站、排灌渠、道路等工程质量的检测、验收及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7)图件包括:A.项目竣工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B.项目区位置图;C.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实测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
(8)表册包括:A.《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B.《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9)提交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2、验收附件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论证意见);
(2)项目实施前的土壤检测报告;
(3)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日志;
(4)项目实施前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县级土地登记专用章)和村民意见(需2/3以上村民同意);
(5)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实施完成后项目竣工图测量报告(《竣工图测量报告》需附图斑面积表、原土地利用现状与竣工后现状各图斑地类面积变化流向表以及测量单位资质证书);
(6)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资料(复印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章)包括:A.项目实施两年前所涉及图斑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1/10000);B.项目实施两年前所涉及图斑和登记台帐表;
(7)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章);
(8)项目所在县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图(复印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章);
(9)项目实施前、后土地利用影像资料;
(10)项目规划设计资料、图件;
(11)项目预算文本、表格;
(12)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资料及其批复意见;
(13)项目招投标资料(复印件);
(14)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
(15)遵义市土地整理中心技术评定报告;
(16)遵义市国土资源局检查组确认意见;
(17)项目公告公示资料;
(18)财政资金项目县级初验意见;
(19)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会审意见、批复;
(20)财政资金投资项目规划设计专家审查意见;
(21)财政资金投资项目预算审查意见、批复;
以上资料除注明的要求复印件外,其余一律要求原件。
3、前置条件
(1)项目申请验收前,先由省(市)土地整理中心对项目成果进行技术评定,提出技术评定报告;
(2)质量评定工作完成后,由省(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出具确认意见。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出现截留、挪用、挤占、套取项目资金的;
2、土地开发整理规模及新增耕地面积未达到批复面积的;
3、主要工程质量、数量、规格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
4、施工、监理、竣工报告等资料内容相互矛盾,不能正确反映项目施工完成情况的。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单位要针对验收组提出的意见制定合理可行的整改方案,及时整改到位,形成书面材料上报。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不能按时提请上级验收或上级验收不合格的,暂缓后续项目申请立项。
建后管护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与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签订工程移交和管护合同,落实好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三十三条 管护单位要制定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资金来源,责任落实到人,确保项目建设发挥长期效益。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实行"三专管理",即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帐核算。省、市、县、乡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必须缴存县财政专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严格实行业主管理制,项目资金拨付须经县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拨项目业主单位,并严格按照《余庆县"乡财县管"改革实施意见》和《余庆县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财务管理和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工作的通知》(余府办发[2008]182号)执行。
第三十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其他费用的取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预算项目定额标准》(财建[2005]169号)文件执行。
1、前期工作费:
(1)土地清查费:工程施工费×0.5%;
(2)项目可行性研究费:工程施工费×(0.3%-0.5%);
(3)项目勘察费:工程施工费×1.5%;
(4)项目规划设计与概算编制费:工程施工费×(1.6%-2.4%);
(5)实施方案(扩初设计)与预算编制费:县级及乡镇自筹项目按工程施工费×2%;
(6)项目招标费:工程施工费×(0.3%-0.5%);
(7)群工工作费:县级项目按工程施工费×1%;
2、工程监理费:工程施工费×(1.0%-1.5%);
3、竣工验收费:
(1)项目工程验收费:工程施工费×1.3%;
(2)项目决算编制与审计费:工程施工费×0.9%;
(3)整理后土地重估与登记费:工程施工费×0.6%;
(4)基本农田补划与标记设定费:工程施工费×0.2%;
4、业主管理费:工程施工费×2.2%。
第三十七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会计科目使用要规范,开支要合理,严禁大额现金支出,白条入账等。
第三十八条 大宗材料采购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材料采购后实行进库管理,出库时凭领用单位开具材料物资调拨单领用。
第三十九条 报账凭证监督管理:项目业主单位在办理报账时,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凡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凭证,不予报账。
第四十条 资金监督检查:县财政部门、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和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报账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进行资金检查审计。加强报账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报账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改正外,依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处理。
土地开发指标
第四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省、市专项资金项目新增耕地指标权属为省、市人民政府;县级项目新增耕地指标权属为县人民政府。乡镇自筹资金项目新增耕地指标权属为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十二条 权属为乡镇人民政府的新增耕地指标原则上自用,剩余指标县人民政府按7000元/亩(土)、9000元/亩(田)进行收购;如无新增耕地指标的乡镇,报批建设用地项目时,所需占补平衡指标则按12000元/亩(土)、15000元/亩(田)从县人民政府新增耕地指标库中购买。
第八章 权属调整和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开发整理的土地,土地所有权原则上不变。项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并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公示,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要按照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平、合理地分配土地权益,并重新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建立新的地籍档案,并妥善保管有关土地登记资料。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相关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情况。
第四十六条 档案资料包括从项目立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全过程发生的所有文档、资料、票据、影像等。
第四十七条 档案目录条理分类清楚,档案存放有序,有专门存放地点和管理人员。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主动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并对项目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及有关问题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五十一条 建立项目责任追究制度。项目法人单位负总责,具体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
对不严格执行项目设计与预算、资金管理混乱、工程建设质量差的项目,或在招投标、工程监理、签订和执行合同过程中违规操作的项目以及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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