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滑叫坐动孙掌口心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于2006年呀千沙通己序征6月29日由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来自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360百科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文化经营和管理行为,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便期序有序,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条例共六章五十条,主要包括条例的适用范围、设立许可和相吃均思天体诉与盾备案、经营活动规定、文化经营活动管理以及违反条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 中文名称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 修订日期 2006年6月29日
- 施行日期 2006年9月1日
- 条例内容 共六章五十条
- 会议次数 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公告原文
(第七十一号)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来自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项操格度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29日
修订的条例
(1997年12月19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经营和管理行为,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伤友消量酸呼日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的下列文化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一)营业性娱乐;
(二)营业性演出;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
(四)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
(五)美术品经营;
(六)营业性艺术培训、艺术摄影摄像;
(七)文化经纪;
(八)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
(九)依法360百科应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 文化经营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务半某四盐阳革门应当制定全省文化市场发展的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全省文化市场发展总体规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文化经营单位进行合理布局,引导文化经营向产因景毫速写汉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培育农村文化市场发展,促进农村文化市场繁荣。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农由财村开展文化经营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穿模有突立等酒的弱开领导,保障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发挥乡镇综合文化于厂值伤液来孔史刘劳不站的作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对文化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文化经营场所的治安、消防安全和文化经营活动涉及的信息网络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文化经营单位登记注册等事稳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新闻出版(版权)、电信、交通、卫生等行政供纪南主干历极天培妒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文化市场的有关答距女初本管理工作。
第八条 对文口者化市场进行依法管理和经营中取得显著成绩,以及检举、制止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等部门应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许可和备片们讨说得载风职状获案
第九条 设立于垂任早史日承文化经营单位或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手续。
第十条 设立营业性娱乐场所次课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互联网上网服务营甲科肉故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文化行政部门申领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依法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营业性演出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售票。
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应当在活动举办5日前岩静声半试兴将展览、比赛的内容等有关资料留之车握福报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冷和新用草故板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美术品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以外的其他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2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文化经营活动需办理消防安全、卫生等许可证件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三章 经营
第十六条 开展文化经营活动应当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十七条 禁止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化经营活动:
(一)危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社会稳定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或者渲染暴力的;
(六)诽谤、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宣扬邪教、迷信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内容。
第十八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并在入口处设置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显著标志。
设置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在入口处设置限制未成年人入内的显著标志,在非法定节假日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有效证件。
第十九条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除外。
港、澳、台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本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港、澳、台或者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邀请港、澳、台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本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服务。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对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实施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不得拒绝实施、中断运行、擅自修改或者变更。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在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办理接入服务时,应当查验经营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提供接入服务。
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终止接入服务;对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暂停接入服务。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对互联网文化产品进行审查,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合法性。对含有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省文化行政部门报告。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并保存60日。
第二十四条 美术品经营单位经营的美术品,应当有合法的来源证明。
美术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盗用他人名义的美术品。
第二十五条 从事营业性艺术培训,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条件,有培训目标和方案,由取得相应资质或者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任教,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 从事营业性艺术摄影、摄像的,不得拍摄、制作色情、淫秽的照片或者录像制品,不得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第二十七条 从事文化经纪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隐瞒与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
(二)签订虚假合同;
(三)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
(四)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
(五)索取佣金以外的酬劳;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文化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二十九条 文化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或者对经营场所进行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文化经营单位终止营业,应当向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文化经营单位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
第三十条 文化经营单位应当维护经营场所的正常秩序,保持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符合标准,保障经营场所的消防等安全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营业性演出场所、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文化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专业技术和安全知识。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或者文化经营行业协会应当做好培训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文化经营单位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对经营和服务的项目明码标价。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三条 文化经营单位除依法缴纳税、费外,有权拒绝缴纳任何单位非法向其收取的费用。
第四章 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法定权限内和上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委托的文化经营活动的审批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文化经营活动实施稽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文化市场执法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
文化市场执法机构依法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查处文化经营违法行为时,应当相互配合。对文化经营单位作出吊销、注销或者撤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等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化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三十八条 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化市场管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办理文化经营许可;
(二)对举报的文化经营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
(三)从事、参与或者变相从事、参与文化经营活动;
(四)违反规定收费或者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挪用、私分收缴物品或者罚没款;
(六)故意刁难、报复经营者;
(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文化经营行业协会建设;文化经营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倡导诚信、守法经营,依法维护文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演出未经批准擅自售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内容未经审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按每接纳1名未成年人罚款2000元的标准处罚,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第二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一次接纳3名以上未成年人的,除按上述规定罚款外,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第三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一次接纳8名以上未成年人,或者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除按上述规定罚款外,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实施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供接入服务、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终止接入服务或者未暂停接入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或者暂停接入服务,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条例第十七条所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决定
(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中与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与有关部门规章不衔接、与本省法规不协调以及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省要求明显不适应的规定依器批作出修改:
六、删优去《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将第十条修改为:"设立营业性娱乐场所来自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文化行政部门申领文化经营许可证。"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删去第十360百科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贯彻意见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室会议修订,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七天晶关件给《条例》实施,为全省文化市场的繁荣呼供外孙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 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
常云少轴长考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下半年主要工作之一,认真抓好。
(一)要转值大径假植斯深入学习《条例》,做到熟悉内容、领会精神、正确执行。尤其是各地政务中心文化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要全面熟悉《条例》内容,准确回答有关行政许可或相关事周少星钟树企频科养吸百项的咨询。
(二)现安乙节田所训要将《条例》印发到辖区内每一位文化经营户,组织好他们的学习、培训,使之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经营。
(三)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利用程除所信满察外公共广告、宣传栏、文艺演出、知乎鱼奏念氢识竞赛、义务咨询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努力使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文化市场的繁荣和有序发展。
二、调整文化经营许可事项,建立文化经营备案制度
各地要适应《条例》对文化部门但范续席老稳事美木冲便的行政职能和审批事项作出步制的较大调整,明确管理职责,清理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
(一)设立营业性娱乐场所、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史活植球伯话触距牛损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裂组得吸附谓一量示率模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依照相关法规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二)营业性演紧外英台角独听燃高对出场所、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演出经纪机构以外的其他文化经纪单位、美术品经营五沉创京命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在领取工商省环委帝了措只圆营业执照后,依照相关法规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向备案的演出单位和个人发给文化部监制的备案证明,向备案的其他文化经营单位发给省文化厅监制的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附后)。
(三)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应当在活动举办5日前将展览、比赛的内容等有关资料报举办地文化行政部门审查。其中涉外的、两省以上区域性或全省性活动,由省文化厅审查;两市以上区域性或全市性活动,由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查;其他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查。
三、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努力解决突出问题
根据《条例》精神,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加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力度,努力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一)网吧管理是文化市场管理的重中之重,当前要认真落实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关于"网吧整治第三阶段行动"和文化部关于"文化市场集中执法季"的部署,将执法重心和整治重点放在查处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和超时经营等违规问题上,并始终保持严看死守、严管重罚、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努力实现网吧经营秩序的进一步好转。
(二)要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科技创新、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打击音像市场走私盗版,不间断地对批发、零售、出租店铺进行检查,深挖违法音像制品的仓储窝点,大力收缴违法音像制品。在对违法经营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凡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前,各地要认真落实今年音像市场整治的各项要求,使"文化市场集中执法季"和"反盗版百日行动"取得实效。
(三)在娱乐演出市场监管中,要坚决制止和查处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的涉外、涉港澳台演出,坚决打击各类色情淫秽表演,并配合公安部门,坚决打击娱乐场所的"黄、赌、毒"行为。
(四)要督促文化经营单位健全各项安全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对文化经营活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采取长效措施,建立科学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领导协调机制。文化市场管理要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坚持部门分工负责。要在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和网吧治理协调小组的领导下,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充分凝聚力量,齐抓共管。
(二)进一步健全社会监督网络。努力建设一支汇聚社会各方面人士的文化市场义务监督队伍,切实发挥监督员的作用,争取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积极参与文化市场监管。要管好用好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落实奖励举报经费。
(三)进一步支持行业协会建设。要按照《条例》要求,支持、指导文化市场行业协会建设,提升协会地位,扩大协会影响,切实发挥协会在自律、维权和促进行业发展中的作用。
(四)进一步运用先进管理技术。各地要重视运用先进技术进行文化市场监管,加快建立网吧技术监管系统,并逐步以省、市、县三级网吧监控系统为平台,建立文化市场动态监测网络和管理信息网络,实现文化市场管理电子化和网络化,提高执法能力。
五、建立健全县级文化市场执法队伍
根据《条例》管理重心下移的职责调整,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担负着大多数文化经营活动的审批、监督检查和对违法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鉴于县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重不适应管理任务需要的实际,鉴于一些农村文化市场监管薄弱的状况,各地要按照《条例》关于"对文化经营活动实施稽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文化市场执法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的要求,加强文化市场执法队伍建设,特别要重视健全县级文化市场执法队伍。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人事、财政部门汇报文化市场管理职责调整的新情况,以及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文化市场执法队伍的人员编制和业务经费,逐步改善办公条件,配备交通和通讯工具,创造必要的执法条件。同时,要加强队伍的培训工作,优化队伍的知识结构,提升人员的业务水平。
六、繁荣文化市场,发展文化产业
(一)各地要根据省文化厅印发的《安徽省文化市场"十一五"规划》,以发展为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建设,积极推进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促进先进文化建设与市场经济和高科技的结合,致力于培育一批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群体,不断提高文化市场在全省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要着力培育农村文化市场,促进农村文化消费,开发农村自有文化资源,改善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要加强省际间、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开拓省外文化市场和国际文化市场,让安徽优秀文化产品走向全国,走向世界,提升我省文化市场整体形象。力争到2010年,初步建成门类齐全,结构合理,供求均衡,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体系。
(二)要树立科学的文化市场发展观。文化市场的意识形态属性和有些项目的负面影响,决定了文化经营必须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尤其是在网吧和电子游戏项目的发展上,不能盲目追求数量扩张,要充分考虑其特殊性,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当前,网吧发展要依照我厅《关于做好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的意见》的要求,遵循"控制总量、合理布局、扩大规模、优化结构"的原则,按照公示、听证、审批等程序,制定本区域网吧发展规划。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修订施行对我省文化市场发展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精神和各项规定,加快文化市场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进程,为安徽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文化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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