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

百科

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 是为了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提出的。

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 (2009年9月25日来自四川省第十一360百科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中文名称 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
  • 外文名称 Regulations on voluntary service in Sichuan
  • 通过时间 2009年9月25日
  • 审核机构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
  • 目的 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倡导来自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首八纪括感亮整组第磁盾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帮助和服务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胡丝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360百科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条 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击资意尼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区作笑长末发展规划,促进和保障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省、市(州)、县(市、区)应当设定志愿服务指导机构,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并确定相应单位承担日常工作。

  志愿服务指导机构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工额演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域可以依法设候些运台黄搞帝立志愿者联合会,行业根据需要可以依法设立行业志愿者联合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内的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经申请加入志愿者联合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尊重志愿者及其所提供的志愿服务。

  鼓励和提倡具备志愿服务条件的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提叶试革条该知析信停城倡学校、家庭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宣传。

第二章

  志愿者

  第九条 志愿者应当具有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服要盐妒供最右鸡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其参石总复大松军师均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或续易烈乐告离且茶计质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参落宽社饭尔再客元加。

  第十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板总务活动;

  (二)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教育和培训;

  (三)获得志愿机虽斤配神析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四)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和保障;

  (五)向志愿体比简级频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维护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二)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的管理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三)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句指个吃意愿、人格、隐私,不得损害其合剧学术规食若烟法权益;

  (五)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六)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在生活救助、支教来自助学、科技普及、环境保护、赛会360百科服务、法律援助、心理抚慰、秩序维护、应急救援、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社会公益领域开展志愿春肉植红否你阳正所支服务活动。

  鼓完演命励为老年人、未成生感湖阿希种语洋年人、残疾人、失业谈记都静全象微人员等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灯大货雨被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队器正度哪束展在杨文结十三条 志愿者组织可以依据自己的章程,招募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根据社会公益活动的需要,依法组织开展相关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志愿者组织冷动毛月跑久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志愿服务项目,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鼓励志愿者在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从事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提倡对志愿服务有需求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志愿者组织获得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志愿者组切矿味织提出申请,并告知需要志愿服营谈把轴山读映挥动段务的事项的完整信息和可能存在的去货示药令清六段风险。志愿者组织应当对感春方类且是否提供志愿服务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组织的非公益性活动以及有能力通过商业活动获取服务的公益性活动,不得申请志愿服务。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有志愿服务需求的单位、个人的申还信车故范协好请,或者根据社会实际需要,确定志愿服务活动项目。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确定的志愿服务项目和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情况,应当及时报同级志愿服降微析额香普反务指导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向社会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将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布,并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目的和要求,以及申请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的实际情况选择志愿者。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尊重志愿者本人的意愿,根据其年龄、智力、体力、技能、时间等条件,安排从事相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自发开展案也确得燃响安技即突发事件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应当及时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志愿者组织联系,并接受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安排和管理。

  突别聚仍损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在当地设立志愿服务接待机构,根据需要安排使用和管理志愿术若块权今威差听者。

  第二十三条 志愿服务活动丝结宽行矛假车较的组织者、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志愿服务协议可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地点;

  (二)参加志愿服务的条件;

  (三)志愿者的培训;

  (四)志愿服务的物质保障;

  (五)风险保障措施;

  (六)相关责任条款;

  (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志愿者发放志愿服务活动的标识,并对服务情况进行记录,为志愿者建立档案,记录志愿服务累计时间、工作数量和效果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志愿服务活动或者借用志愿服务活动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违法活动。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的保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必要资金,支持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的组织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为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生活、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帮助解决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实际困难。

  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给予补贴。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志愿者个人信息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

  第二十八条 志愿者组织可以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志愿服务活动捐赠财产,并依法享受减免税收等国家优惠。

  第二十九条 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应当用于志愿服务活动和志愿者的必要开支。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使用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使用。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法成立志愿服务基金会。

  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

  (一)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

  (二)对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的帮助;

  (三)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的奖励;

  (四)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其他事项。

  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和志愿服务基金的来源、管理、使用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根据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对志愿者进行相关培训,加强对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应急能力。

  第三十一条 除确有必要的情形以外,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和志愿者一般应当避免安排和从事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者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服务活动。

  第三十二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安排志愿者从事有相应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人身保险。

  第三十三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遭受重大伤害或者死亡的,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规定的,按照该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其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由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接受志愿服务的地区、单位负责处理。

  志愿者在突发事件志愿服务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其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由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协助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三十五条 志愿服务指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组织、志愿者以及其他对志愿服务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有关单位在招录公务员、学生和招聘员工时,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可以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名义、标志等进行营利性或者违法活动的,志愿者组织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侵占、挪用等违法占有志愿服务活动的财产和经费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安排志愿者到省外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参照本条例执行;到境外从事志愿服务或者境外志愿者到省内参加志愿服务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现就《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志愿服务作为一项高尚的社会公益活动,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自1993年共青团中央发起实施"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以来,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蓬勃发展,受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要求"以相互关爱、服务社会为主题,深入开展城乡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建立与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相衔接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要"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据统计,目前(2009年)全国已有23个省、市制定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对志愿服务活动予以支持和规范。

  近年来,我省志愿服务事业快速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网络不断完善,服务主体不断增加,服务领域不断拓展,社会影响不断扩大。特别是"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来自社会各界数以万计的志愿者赶赴地震灾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成为抗震救灾大军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为赢得抗震救灾伟大胜利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目前(2009年)我省的志愿服务活动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志愿服务的内容范围未明确,组织管理体系和志愿者的权利义务不明晰,活动程序不规范,保障机制不健全,严重制约了志愿服务活动的进一步有效开展。制定志愿服务条例,对于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以及弘扬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增强公民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文明社会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团省委提出的立法建议,自2008年换届以来,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加强了志愿服务的立法调研,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把制定《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列入了2009年立法计划。2009年2月,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团省委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有针对性地在省内和省外开展了调研,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立法起草小组书面征求了全省各市、州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专程到泸州和德阳、绵阳、广元等地震重灾区以及部分高校了解情况,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认为条例草案已基本成熟,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议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志愿服务的范围

  条例草案以鼓励、引导和规范各种提供无偿帮助和服务的社会公益活动为出发点,将志愿服务的含义界定为"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帮助和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其范围包括了以下情形:

  1、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1)志愿者组织依据自己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机关委托的志愿服务项目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2)政府机关、人民团体根据文化、体育、科技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需要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3)不是专门的志愿者组织、但是依据章程可以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慈善等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2、在自然灾害突发时,公民自发开展的抢险救灾的志愿服务活动。目前(2009年)其他省市制定的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未予规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其中,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时,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能力根据自身职责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公民难以自发介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必要时,政府将统一组织志愿服务活动。但是自然灾害发生时,因其突发性、广泛性和复杂性,公民自发开展抢险救灾的志愿服务活动成为客观需要。特别是在"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公民自发的志愿服务已经获得了全社会的广泛赞誉,应当受到立法的肯定和鼓励。由于自发的志愿服务与有组织的志愿服务相比存在零散、无序、作用分散等不足,因此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促使其向有组织、有秩序、有效率的志愿服务转化。

  3、没有参加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服务者直接对服务对象开展的无偿服务活动。目前(2009年)其他省市制定的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未予规范。条例草案将其纳入志愿服务范围,体现了立法对此类较为普遍、彰显中华民族扶贫济困、助人为乐传统美德的行为的认可,明确了服务者作为志愿者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完善了条例草案的调整范围。由于直接的志愿服务与有组织的志愿服务相比存在难以规范、矛盾较多等不足,因此立法的最终目的是正确引导其向有组织的志愿服务发展,使其获得有效的规范和更好的效果。

  此外,在一些社区、高校及其他单位内出现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团队,长期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为帮助、服务他人和社会做出了贡献。由于这些团队不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条例草案没有将其作为独立的志愿服务主体予以规范。

  根据志愿服务的定义,条例草案将志愿者的范围明确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自然人"。与其他省市限定的"参加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相比,范围更加广泛,更具倡导性。

  (二)关于志愿服务的组织管理体系

  目前(2009年)其他省、市制定的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中,普遍在共青团机关或者政府相关部门设立志愿者协会,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由于志愿者协会是行业自律组织,不能代替政府部门履行职责,且志愿者组织往往以协会冠名,与志愿者协会相混淆,条例草案分别设置了政府的职责和志愿者联合会的作用。条例草案规定,地方志愿者联合会和行业志愿者联合会发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内的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从而使志愿服务的组织管理体系更加科学合理。

  此外,考虑到志愿者组织的设立程序和活动范围已由《人民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专门法规作出规定,条例草案没有设置专章对志愿者组织再予以规范。

  (三)关于对自发的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

  为了尽量避免自发的志愿服务活动的零散性、无序性甚至盲目性,充分发挥其作用,条例草案设置了3个条款将自发的志愿服务活动依法转化为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予以规范。

  1、设置对自发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主体。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的规定,政府依法具有管理社会事务、保护公私财产、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职责,当自然灾害突发时,政府成为法定的抢险救灾的组织者、管理者,自然也是参加抢险救灾的自发的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志愿者组织及其他社会团体属于民间组织,从事的是自愿性活动,不能成为自发的志愿服务活动的法定组织者、管理者,只可以接受政府的委托代为组织。因此,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自然灾害突发时,志愿者自发开展抢险救灾的志愿服务活动的,自然灾害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是自发的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

  2、设置志愿服务接待机构。为了使组织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能够有效衔接,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在当地设立志愿服务接待机构,根据需要安排使用和管理志愿者。"为组织管理自发的志愿服务搭建平台。

  3、设置志愿者的义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与志愿者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组织者有权选择志愿者,志愿者有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权利,志愿者不愿服从管理可以退出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因此,条例草案在第十条中规定:志愿者应当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的管理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在第二十二条中规定:"自发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应当及时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联系,并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的安排和管理。"

  (四)关于志愿服务的风险预防和伤亡事故处理

  一般而言,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自然承担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因而条例草案着重从预防风险事故和引导公民参加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的角度出发作出规定。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除确有必要的情形以外,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和志愿者应当避免安排和从事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者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服务活动。"第二十八条规定:"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安排志愿者从事有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人身保险。"

  为了体现对志愿服务的鼓励,条例草案对两类伤亡事故的处理作出了规定。一是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志愿者在抢险救灾中遭受重大伤害或者死亡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一规定不仅可以解除部分志愿者的后顾之忧,也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二是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遭受重大伤害或者死亡,符合《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的规定的,按照该规定处理。"这一规定与《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相符合。

  (五)关于志愿服务的经费保障

  志愿服务的资金来源主要以社会捐助为主。但是由于社会捐助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使得志愿服务活动的资金来源具有不稳定性,成为开展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的瓶颈问题。因此,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必要资金,支持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第三十四条规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法成立志愿服务基金会。"这不仅使志愿服务的资金有了一定的保障,也有利于募集社会捐助资金,还便于统筹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可持续发展。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

修改说明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已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09年9月24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适当修改。现说明如下:

  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鉴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更加强调帮助和服务他人的公益性,不宜把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志愿服务规定为志愿者的权利。法制委员会经审议,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六项"志愿者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二、对于草案是否把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志愿服务活动纳入调整范围,常委会审议意见中,一种意见同意将"自然灾害"改为"突发事件"。一种意见认为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社会安全事件不能组织志愿服务,需要排除志愿者参加社会安全事件中的活动。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议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建议保留突发事件中志愿服务活动的参与的意见。考虑到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把对突发事件志愿服务的条款相对集中做出规定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把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合并,即修改为"自发开展突发事件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应当及时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志愿者组织联系,并接受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安排和管理。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在当地设立志愿服务接待机构,根据需要安排使用和管理志愿者"(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二条)

  根据《四川省地方立法技术规定》的要求,法制委员会建议条例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还对个别文字和条款顺序等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该草案修改稿经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表决稿)》及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标签:
声明:此文信息来源于网络,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yongganaa@126.com

评论留言

我要留言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声明:此文信息来源于网络,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yongganaa@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