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茂学体它则请计实领名商会 ( Mao来自ming Chamber of Commerce 360百科in Hainan)在十位海南茂名籍企业家的积极倡导下,以及工作在海南的茂名籍各界供革计人士的大力支持下经批准,于2012年1密最袁到月正式成立。现有会员200余名,会员分布在海南地区18个县(市)。海己物南省茂名商会 分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源门超著秘书处,下设秘书处、回封章问红倍华封外联部、投资部、维权部、财务部、办公室、基金会,商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名,常务委太写提少者副会长、副会长、结谈转破理事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财务人员两名。
- 中文名称 海南省茂名商会
- 外文名称 Maomi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ainan
- 地区 茂名
- 成立时间 2012年1月
商会宗旨
积极引导会员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家乡、热爱海南,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积极构设合作平台,寻找商机、资源共享、联谊互动、共同发展、互利互赢,关来自注民生、扶贫帮困、回着个倍月向馈社会、建设家乡,员卫据许再衡至司扬弘扬茂商精神,打造茂名品牌,构建茂名籍海南企业之家。

组织原则
组织独立、领导自选、经费自筹、会务自理、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发展目标
通过整合资源,凝聚海南茂名籍最有实力、最有知名度、最有影响力的企业家,促进商会不断创新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为广大会员创造商机,提供信息、人脉、乡情、人才、法律咨询等服务,拓展会员交际空间,增进理解互信,增强商会凝聚力治等坐伯白存数硫提,走出一条以会招商、以会强商、以会促商,共同发米杨分握爱到关营非家致富的办会新路子。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海南省茂名商会[4-6]"(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 Maomi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ainan"。
顺花继味草演那历跳原 英文缩写:MCCH
来自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在海南从事经营活动的广东省茂名籍企业家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经贸合作为宗旨。团结一切在琼创业人士,构建在琼茂名商企之家,促进会员之间交流,互通信息,共谋发展。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携手共同为海南与茂名两地叫基维粒的经济发展做出应成装传吧敌管记资磁觉白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和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诚信服务会约规范管理,为会员提供贸易机会;
(二) 资金融通服务;
(三) 政策、法360百科律咨询,依法维权;
(四) 人才培训;
(五) 寻连边烟轴汉延快找项目合作伙伴。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等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其家) 拥护本会的章程;
尽(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团抓攻改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质故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并交付本人半身免冠相片两张,
交本会秘书处备案;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按规定缴纳会员费;
(四)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担业衣助供研安天敌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分路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万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这元编言调岁差证由和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履行本会的决议;
染假多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解六) 参加本会开展的活动,提供本会所需的信息,积极为本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履行义务设,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
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迅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成员人选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但如果常务理事明确接到会议通知因故未能到会的,则按实际到会人数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迅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组成。其主要职权是:商讨议定商会重大发展方针、业务经营方案、项目投资等重大决策,报常务理事会通过。会长办公会议根据业务需要不定时召开,须有2/3以上的负责人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口碑;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工商联合会审查并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工商联合会审查并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 检查各项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 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工作;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批准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通过的重大人事变动、业务经营方案和项目投资;
(六) 提名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名誉会长、高级顾问、特邀顾问、特邀会员、新增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等人选,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本会设监事会,由本会3名以上会员组成(必须是单数),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本会负责人的近亲属或直系亲属不得在监事会任职)。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三十二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开展商会工作;
受会长或常务理事会委托,分管商会有关部及机构,处理商会有关工作事项;
(二) 参与商讨、议定商会重大发展方针、业务经营方案、项目投资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履行副会长职责;
(二) 受会长或常务理事会委托,负责有关部门工作;
(三) 受会长委托处理商会有关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商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拟定商会各项管理制度提交理事会通过;
(四) 向会长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费按年度缴交,缴交办法和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七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 商会办公费用;
(二) 商会开展各项工作活动费用;
(三) 聘用人员工资、福利等费用;
(四)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业务往来经费;
(五) 其他经理事会决定的重大开支项目。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和海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工商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海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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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0一二年一月二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海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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