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壮族自来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经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
该《条例》分总则、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9章59条,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 。
- 中文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 颁布时间 2012年03月23日
-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针对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实行日期 2012.05.01
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3月2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2来自3日
修订的条例
(200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须历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360百科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独热凯十队厚两罗情物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防震减知似灾活动是指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紧急救援及其它相关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和协调机制,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准微房面除业呼音固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二章 地值职领约获六七例面新震监测预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九四意械开助便械间表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染演静据今打给职说京粒扶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地震监测和其他有关的科学技术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本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游负挥青满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制定短期满雨千随格汉判输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
第八条 自治区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自治区地震监测台网和各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实行统一规划,资料共享。为本单位服务照否微的企业地震监测台网,由所在单位投资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根据需要和可能,也可以纳入所在地县级祖东鲜很以上人民政府地震监测台网。
纳入县级以师起棉上人民政府地震监测台网的年部武殖结古希企业地震监测台网需要搬迁或者撤销时,应当告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换国家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规划的要求,加强本级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
第十条 对可能诱发地震的新建大型水库,应当设立地震监测台网,其投资列入工程预算。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育美哪雨已建大型水库经地震安全粮座语觉路烧虽性评价可能诱发地震的,创讨各花密老星便企苏应当按规定设立地震监测台举网。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在国家规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施工。
建设工程确须拆迁地震监测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承担搬迁和重建的全部费用。
第十二条 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破坏性地震的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报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在已经发布短期预报的地区,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四十八小时之内的地震警报,并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或者违反规定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报意见。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三条 地震灾害预防,坚持工程性预防措施和非工程性预防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批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与施工。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电力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专业抗震设计规范,负责管理本系统、本部门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或者地震小区划成果,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民建造符合抗震要求的住房。
第十七条 依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八条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开展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
大中城市、大型厂矿企业以及新建开发区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
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小区划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进行资质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工程主管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条所列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建设工程产权单位根据鉴定结果,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获取抗震技术基础资料的需要,可以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高层建筑和特殊结构的建筑物,设置适量的强震仪。
第二十二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经济开发区进行震害预测。城市和经济开发区建设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不利地段。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和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其中城区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同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震情、灾情的变化和必要的演练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并按照原程序进行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四条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的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并规定临震应急期起止日期。在预报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各类新闻媒体应当主动、慎重、科学地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活动,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学校、社区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公民学习、了解防震减灾知识,增强公民防震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章 地震紧急救援
第二十六条 地震紧急救援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自治区地震活动趋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自治区地震紧急救援队伍,配备专业救援设备。
第二十七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 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一切力量,迅速抢救人员,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加强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非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震情、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向灾区提供救助。
第三十条 地震灾区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救灾需要,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调用人员、物资、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可以临时占用房屋和场地。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运输工具、通信设备及临时占用的房屋、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地震灾害进行实地调查、科学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抗震救灾所需资金和物资的筹集、接收、发放,灾民转移、安置等救助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区重建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而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漏或者违反规定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报意见的;
(二)制造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故意虚报、瞒报地震灾情的;
(四)截留、挪用防震减灾资金、物资的;
(五)盗窃、哄抢防震减灾资金、物资的;
(六)在地震紧急救援期间,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三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该部门或者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来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虽原灯们行轻息7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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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360百科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将于2012年5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广西壮族自吃省台排史一克治区防震减灾条例》(下称《条例》)中的诸多亮点进行解读。
确立防震减灾经费投入增长机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增长机制,并根据当地实际设立防震减灾专项资金。
完善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管制度。《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弱缺化理程序,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选址或者项目申请的必备内容。缺少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审批部门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同时要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理掉设等有关部门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内磁片行形宪河容。
完善地震监测岩预报制度。对专业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管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地震预报意见发布等内容均作了具体规定。
完善地震应急救怕画团清州滑围胜棉倒援制度。在上位法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备案制度、强化有关救计使二宽委介山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制度、明确有关地震应急救援紧急措施,来进一步完善决策体系、强化行动能力、缩短决策时间。
相关报道二
新修背仍与川提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西壮族自力例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广西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应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进入新的法制化阶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战无检坐那管主任文明27日在此间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新《条例》坚持以人为本、防震减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立法理念,要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增长机制,设立防震减灾专项资金,建立健全防震斯诗卫附继容减灾工作机构,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等,进一步发挥防震减灾工作在改善民生、构建地震安全环境的作用。
据介绍,《条例》确立防震减灾经费投入增长机制,以法规形式明确规定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突出防震减灾在广西全区公共安全领域的优先地位;完善了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管制度、地震监测预报制度、地震应急救援制度等。
《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谓始居候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采用减隔震技术和新型抗震建筑材下某料;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首次要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内容;未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未设置强震动监皮黄划帝示销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广西是犯材华南内陆地震最活跃的地区,自公元288年有地震额记载以来,共记载3.5级以上历史地震179次,其中5级以上地震25次,6级守度讨苗式般得以上地震5次,14个地级市均发生过破坏性地震,最大地震为1936年4月1日灵山6.8级地震。广西5个设区的市是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城市),地震形势不容乐观。由于特殊的地质条件,广西地震活动存在"小震级、高烈度、大破坏"的特点,地震形势复杂而严峻。
立法调研
近日,自治区人大法制委李先明主任委员一行到我市进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立法调研。市委常委、副市长刘健生,市地震局、发改委、工信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委、交通局、法制办等12个相关单位的领导参加了座谈会。座谈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唐前明副主任主持。
座谈会上,市委常委、副市长刘健生代表市政府汇报了柳州市近年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工作情况,并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提了6条意见和建议: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设立防震减灾专项资金;二是要积极稳妥地开展地震应急综合演练;三是应将防震减灾知识教育列入各级党政培训机构教学计划;四是要加快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五是要持续提升全社会抗震设防水平;六是应明确自治区财政对市县防震减灾工作的支持。与会的12个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讨论分析,并就近几年来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施行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别发表了意见,提出了一些中肯的修改意见。
李先明指出,这次来柳州市调研,大家提出了高水平、高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今后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很有帮助,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将尽可能吸收到修改后的条例中,增强其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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