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海及毗连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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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及移八若他毗连区法》是一则由相关主管部门制来自定并下发的一则法律,作为行为准则和工作准则,1992年2月360百科25日通过。

  • 中文名 领海及毗连区法
  • 外文名 The territorial sea and the contiguous zone
  • 作用 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

内容

 来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五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360百科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星亲渐落得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2年2月25日通神民过。

  第一条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困草普那延老取表真硫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境印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华人民共内用不领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英庆三条中华人民共和故济亲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南沙群岛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审引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雨的量黄调得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合松或景车呀蛋久出弦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安宗坚继好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六条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外古巴假常更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第七条外国潜了济深环良况端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兰专没圆其石想写局行,并展示其旗帜

  第八条外国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

  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国船舶投附且里养呀既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晚整银照规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条外国军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船旗国应当负国际责任。

  第十一条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违反前款规定,非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

  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

  如果外国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方可进行。

  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

  本条规定的紧追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布。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据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

中国钓鱼岛

  一、钓鱼岛、黄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的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

  钓鱼岛1

  北纬25°44.1′

  东经123°27.5′

  2、

  钓鱼岛2

  北纬25°44.2′

  东经123°27.4′

  3、

  钓鱼岛3

  北纬25°44.4′

  东经123°27.4′

  4、

  钓鱼岛4

  北纬25°44.7′

  东经123°27.5′

  5、

  海豚岛

  北纬25°55.8′

  东经123°40.7′

  6、

  下虎牙岛

  北纬25°55.8′

  东经123°41.1′

  7、

  海星岛

  北纬25°55.6′

  东经123°41.3′

  8、

  黄尾屿

  北纬25°55.4′

  东经123°41.4′

  9、

  海龟岛

  北纬25°55.3′

  东经123°41.4′

  10、

  长龙岛

  北纬25°43.2′

  东经123°33.4′

  11、

  南小岛

  北纬25°43.2′

  东经123°33.2′

  12、

  鲳鱼岛

  北纬25°44.0′

  东经123°27.6′

  1、

  钓鱼岛1

  北纬25°44.1′

  东经123°27.5′

  二、赤尾屿的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

  赤尾屿

  北纬25°55.3′

  东经124°33.7′

  2、

  望赤岛

  北纬25°55.2′

  东经124°33.2′

  3、

  小赤尾岛

  北纬25°55.3′

  东经124°33.3′

  4、

  赤背北岛

  北纬25°55.5′

  东经124°33.5′

  5、

  赤背东岛

  北纬25°55.5′

  东经124°33.7′

  1、

  赤尾屿

  北纬25°55.3′

  东经12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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