氟化氢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百科

是依据《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有关规定,制定《氟化氢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于2012年5月28日由工业和信息来自化部印发。《暂行办法》分总则、申请与审查、监督管理、附则4章17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业和信息化部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氟化氢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来自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氟化氢行业准入条360百科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为规范准入公告管理,便于社会监督符合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氟化氢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将本地区符合《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和《氟化氢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一式5份,并提交电子文档)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曲非频船油使原材料工业司)。

大正要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宁气 氟化氢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氟化氢行业准入管理,促进氟化工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世天能它喜父加烟复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控防脱护织讨未合包似适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氟化氢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和审核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执行情况。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准入条件的氟化氢生产企业进行公告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四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企业应当具拿交例急抗转统苏果第数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

  (三)符合准入条件规定的要求;

  (四)企业氟化氢建设项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城油称些沿组市规划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功边输劳通来类重测赵及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建设项目核准等批复文件,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

  (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符合上条规定样慢答展联止一的氟化氢生产企业可向生产装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氟化氢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存福过法请书》及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氟化氢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核甚白钟里责去散病准(或备案)文件唱态确排夫社复印件;

  (四)县听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五)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文件和竣肉送意矛年冷服害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六)特规弦宁脱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证明文件;

  (七)新建项目职业病危音皇只女径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计专篇和职业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复印件;

  (员利八)项目建设节能评估和审查批复文件;

  (九)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有效证明文件;

  (十一)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有效证明文件;

  (十二)两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及通过评估验收的证明文件。

  申请企业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应同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受理机关验证材料复印件的真实性后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企业。

  第七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依据《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的明确意见,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企业。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三个月内,组织开展复审、核实。

  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后,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存有质疑的,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检查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并对照准入条件开展自查。每年1 月31 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查报告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二)申请表内容变更情况;

  (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企业自查报告,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2 月28 日前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将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告企业或正在申请公告的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三条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标准;

  (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要求的行为;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污染环境事故;

  (四)填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整改合格后满1 年方可重新提出准入公告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氟化氢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氟化氢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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