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来自条例》经20360百科08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抓部量拉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班源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著名商标的认志苏热附是二似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汽析那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我木为次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春岁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料者停宪表半八跑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本条例有关商品著名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 中文名称 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 通过时间 2008年12月20日
- 施行时间 2009年3月1日起
- 指导思想 规范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等
-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等
公告
(第七号)
《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已经2008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来自大会常务委员会
360百科2008年12月20日
通过信息
(2008年剂兰里矛白过什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条例全文
第来自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回艺溶营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府优保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360百科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度,被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条例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著字带展赵吗间用沙发与名商标的组织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有关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配合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创立著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良笔帮坚们经伟得最弦那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六条 申请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
第七条 申请著名商标,应当供查统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混阻米种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3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申请人有完善转仅先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位居前列;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等越前直普空建品在省内或者省外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分西间入讨染西市场信誉;
(六)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止罗物黑随办剧正政杂晶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条 申请著名商标,商标注册人应当将下列申请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
(一)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事处映王洲刑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
(五)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屋盾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省外略效别转开式织土河同行业排序的材料或者能够证明顾刚料信货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六)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材料;
(七)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证明材料。
前款第(五)才空侵杨剂据候生项规定的材料,包括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审计报告和系规省行业协会出具的市场占有率和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
第九条 设区的市工商规视了线钱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轴矿得帝带笔船将我;不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审;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异议成立的,可以直接受理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复审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期间,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的意见。
在著名商标评审和认定活动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为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在本省公开发行的报刊及本部门网站上发布审查公示,公示期为20日。
社会公众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异议成立的,驳回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或者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应当组织评审。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著名商标评审专家库。每次评审,根据商标所指商品的类别和特性,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工作。
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著名商标,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发布认定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安徽省著名商标证书;未通过认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应当自审查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著名商标每年至少评审认定一次,有效期为4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著名商标有效期满4个月前,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著名商标所有人。需要继续使用著名商标的,其所有人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续展申请的,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著名商标有效期满后注销其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经审核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同意其续展,并发布认定公告。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4年。
第十五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转让该商标,受让人依法受让该商标后,需要继续作为著名商标使用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应当自签订著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经依法许可,使用他人著名商标的,应当在使用该著名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并保证商品质量。
第十七条 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和公告所需费用,由省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拥有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九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宣传、展览、展示等商务活动中,使用"安徽省著名商标"字样或者标识;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安徽省著名商标"商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不得更换其著名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
第二十一条 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为知名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第二十二条 自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属不同行业的,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国家对企业名称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
著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其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三条 著名商标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受到侵害,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维护著名商标的声誉。
第二十五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著名商标认定;
(二)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三)在未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著名商标;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已经被认定的著名商标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有权举报或者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著名商标使用回访制度,加强对著名商标使用的服务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准转让著名商标的,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著名商标。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著名商标所有人签订著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使用"安徽省著名商标"字样或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安徽省著名商标"商品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更换其著名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著名商标标识的工具;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 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著名商标认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二) 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三) 在未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著名商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后拒不改正的,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被撤销的著名商标,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商标注册人不得提出该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第三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著名商标评审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有关商品著名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读
【解读提示】
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我省累计注册商标4万件,占全国总数300万件的1.3%;驰名商标22件,占全国总数1234件的1.8%;著名商标699件,占全国著名商标总数18121件的3.9%。无论是注册商标,还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我省在全国所占份额都比较小,与经济发展很不相称,也与周边省市差距较大。《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应运而生,将为我省企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法规点睛】
该条例将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指出,条例具有三个特点:一是以商标法为依据,在商标法框架下,给予安徽省著名商标以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相结合的保护体制;二是给予著名商标以保护与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在保护的前提下,予以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三是坚持著名商标自愿申请与公开、公平、公正评审认定相结合,在自愿申请的前提下,采取科学合理的机制评审认定著名商标。
【关键词】
著名商标
本条例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度,被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条例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著名商标申请实行自愿原则。
申请条件
条例对申请著名商标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一是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二是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3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三是申请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四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位居前列;五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者省外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六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申报程序
条例规定,申请著名商标,由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先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再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为保证申报工作的公平性和公众参与性,条例还规定:一是申请人对不同意其申请著名商标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给申请人以救济程序;二是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期间,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的意见;三是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审查认为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在本省公开发行的报刊及本部门网站上发布审查公示,以便社会公众知晓和提出异议。异议经核实成立的,则驳回认定申请。
评审认定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著名商标评审专家库。每次评审,根据商标所指商品的类别和特性,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工作。这种制度设计规定先有专家库,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实现了评审委员的完全动态化,更能体现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保护管理
条例依法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一是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拥有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二是加大保护力度。在著名商标的保护上,除遵循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有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规定外,条例还就加大著名商标的保护作了一些规定。三是建立健全著名商标维权机制。著名商标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受到侵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其所有人、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四是建立健全著名商标使用回访制度,加强对著名商标使用的服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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