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湖南商会是经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来自员会、山东省民政厅批准成360百科立的社团组织。
- 中文名 山东省湖南商会
- 商会指导思想 构建创业新平台,谋求发展新跨越
- 商会宗旨 立会为公,办会为民
- 商会方针 以会养会,以会促会
商会简介
经来自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防景境协回会、山东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社团组织。旨在构建在鲁湘籍企业及经商人士资源互惠、信息共享、合作交流、共同发展的平360百科台,支持湘籍企业及经商人士在鲁投资创业与发展,引常哥巴导在鲁湘籍企业守法经营,维护在鲁湘籍企业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推进湘鲁两地各个秋展题那市给显营宽院层面的区域合作交流、招商引资及市场开拓。
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山东省有关政策规定,发挥商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会员之间、会员同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商会与其他商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
(二)为会员搭建信息平台,提供各种政策信息、市场信息、就业信息、交通信息和经营管理、技术咨询等服务。
(三)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马术以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编林 (四)开展专业培训,帮助会员培养相关专业人才,提高管理水平。
(五)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重权或会员单位委托的商品展销、信息发布等活动。
(六)搞好商会及会员单陈月越响损位的宣传工作。
商会文化
商静着哪动即早介会指导思想:构建创业新平台,谋求发展新跨越。
商会宗旨:立会为公,办会为民。
商会理念:依法办会,用智立会,以诚谋会,守信强会。
商会方针:以会养会,以会促会。
商会目标:打造政通人和的创业环境,培育实力倍增的现代企配情业。
商会任务:服务在鲁湘商,发展在鲁湘企,动员在鲁湘友为山东湖南的繁荣富强建功立业,多做贡献。
商会章程
山东省湖南商会章程
(2010年1月31日山东省湖南商会第一次会来自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山东省湖南商会 。
英文名称:Commerce Association Of HunanEnterprises in Shandong
第二条 360百科本商会的性质:本商会是别沙纸首武灯由湖南省的企业和个人在山东省投资的工商企业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特动影终调位怎卷美赶举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遵乡英非误会衡青光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会员之间以及会员同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获取信息及法律咨询,业务培训等,搭建即科左米固平台,提供服务,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更好地融入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29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引导会员合法经营,发挥商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会员之间、会员同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商会与其他商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
(二)为会员搭建信息友英福价影示平台,提供各种政策信息、市场信息、就业信息、交通信息和经营管理、技术咨询等服务。
(三)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以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专业培训,帮助会员培养相关专业人才,提高执苗房善尼编苗针盾怕标管理水平。
(五)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棉或会员单位委托的商品展销、信息发布等活动。
(六)搞好商会及会员单位的宣传工作。
第三章 会员须知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湖南省的刑用本又增翻企业和个人在山东省投资的工商企业,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入会,经批准,均可成为本商会正式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尔货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湖南分调吗道艺尼死省的企业和个人在山东省投资的工商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基挥减活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应白收审题压音改稳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克队培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根音国课)参加本商会的相关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罗叶试雷造谓角;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承少直免算师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常务理事会不得选举和罢免本商会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或等额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商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理事会闭会且新的理事会未产生期间,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常务理事会议,讨论、研究 、决定商会的重大工作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五)审定商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兼职人员资格。
(六)负责审定本商会日常经费开支;向理事会提出超出本商会年度预算的大项经费开支计划。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职权:
本商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在会长的直接指导下协助会长负责本商会的全面工作。
本会会长因特殊情况长时间不能领导本商会开展活动时,由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但应以适当方式通知理事以上成员。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秘书长职权:
本商会秘书长直接对本商会理事会负责,接受本会会长领导,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主要职权如下:
(一)负责本会内部各办事机构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商会与有关机构或部门之间的关系,负责对外公共关系事务的处理。
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对本商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出建议;
(四)负责本商会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及相关办公经费的初步审核。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设立专家顾问委员会,作为本商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家顾问委员会由在山东省的湖南籍资深人士担任,为本商会提供顾问支持。
第三十四条 专家顾问委员会可产生本商会的名誉会长。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3-5人,并设监事长一名。监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接受会员大会领导,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负责对本商会的选举、运作、财务管理等进行监督。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监事长领导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2)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检查本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监事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5)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商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认真遵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0 年 1月31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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