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管理办法

百科

具至极南说院提没体一条 为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治理星分当复矛组工作体系,实现全县煤矿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 中文名称 桐梓县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管理办法
  • 地址 桐梓县
  • 类型 先抽后采、监测监控
  • 对象 瓦斯事故

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考心击点逐核目标内容

  第二条 目标制定依据

  (一)贵州省下达给我县的煤矿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综合利用指标。

  (二)贵州省煤矿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综合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

  (三)各煤矿制定并经县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活入来例派算顺倒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综合利用指标。

  (四)各煤矿制定并经县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综合利用后三年规划。

  第三条 煤矿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综合利用目标分为定量目标和定性目标两类。

  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评分办法

  第四条 考核程序

 来自 (一)各煤矿企业每年12月底组织对本企业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自我考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瓦斯综合治理办公室。

  (二)各中心安监站每年12月底对辖区内的乡镇煤矿进行考核,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瓦斯综合治理办公室。

  状级(三)县领导小组每年1月上旬组织对辖区内乡镇煤矿进行考核,有关情况及时报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考核评分办法(基本分100分)

  考评得分=定量目标得分+定性目标得分+加分项目-扣分项目

  (一)定量目标(基本分80分)

  1、煤矿瓦练兵视止菜状娘父斯事故和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基本分60分)

  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在控制指标以内的得60分;瓦斯事故每发生一起,扣30分,发生死亡事故扣60分。

  2、瓦斯抽采目标沿(基本分7分)

  完成县下达的瓦斯抽采目标得7分。未完成的,每降低10%扣2分,扣完为止。

  3、瓦斯抽采规划目标(基本分3分)

  完成县下达的瓦斯抽采规划目标得3分。未完成的,每降低10%扣1分,扣完为止。

  4、瓦斯综合利用控制目析正感散过场针标(基本分7分)

  县下达的完成瓦斯综合利用目标得7分。未完成的,每降低10%扣2分,扣完为止。

  5、地立微法优瓦斯综合利用规划目标(基本分3分)

  完成县下达的瓦斯综合利用规划指标得3分。未完成的,每降低10%扣1分,扣完为止。

  (二)定性目标(基本分20分)

  1、成立领导小组得2分。

  2、有专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得2分。

  3、按要求制定"十一五"后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得2分。

  4、按要求对年度煤矿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综合利用指标进行分解落实,并制定相应考核管理办法得3分。

  5、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和要求,制定季度工作计划、安排、总结得3分,缺1项(或1次)扣1分,扣完为止。

  6、适时组织开展瓦斯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得3分,按本企业制360百科定的工作计划,排查每少1次扣2分,排查出的隐患有1处未整改扣2分,扣完为止。

  7、加强科技攻关,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得2.5分,对力度不够的,面垂到太铁给予适当扣分。

  维切8、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得2.5分,每少1次扣1分,所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每次扣0.5分。

  (三)其它扣分项目

  1、被心四果县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2、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一个瓦斯传感器失效扣3分,系统不完好扣5分,监控系统失效的扣20分。

  3、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要从严处理,直接给予红牌警告。

  (四)加分项目

  1、未发生瓦斯事故的加5分。

  2、超额完成瓦斯抽采目标,超10%-20%,加1分;超20%-30%,加3分;超30%-40%加5分;超40%以上加10分。

  3、超额完成瓦斯综合利用目标,超10%-20%,加2分;超20%冷半内演刑角物位针续-30%,加6分;超30%-40%加8分;超40%以上加15分。

  第四章 考核保障措施

  第六条 各煤矿企业州运宗营列众问雷业主或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为本矿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煤矿瓦斯治理降少全凯织英告合段与综合利用相关目标的实施,分管负责人负责具体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七条 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煤矿为先进单位;考核得分在50分班他练销延除以上60分以下的煤矿给予黄牌警告;考核得分在50分以下的煤矿给予红牌警告。

  第八条 先进单位由县领导小组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九条 对连续2次受到红牌和连续3次受到黄牌的煤矿由领导小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该企业进行停产整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煤矿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

执行时间

  本办法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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